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阮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村,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妊娠);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哺乳期)。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始,被告人阮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rgjzj****)与内蒙古的郭某某微信(微信号yifan66****,另案处理)联系购买香烟,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某,郭某某以物流、快递的方式将芙蓉王(硬)、中华(硬)、玉溪等香烟寄送给阮某甲。阮某甲收到香烟后,在儋州市**镇**KTV旁的小卖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卖给**KTV 的客人及路人。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阮某甲在**KTV小卖部被抓获,当场扣押其OPPO手机一部,卷烟一批。
破案后,经统计,被告人阮某甲通过微信共转账购烟款99500元给郭某某。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阮某甲被扣押的卷烟,其中的芙蓉王(硬)、中华(硬)、玉溪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阮某甲被扣押的伪劣卷烟价值为5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99500元,未销售货值5566元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千锐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828994****;保证人阮某乙,电话1838936**** ;
2.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OPP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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