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被告人阮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许某某、郑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阮某甲冒充“原始传奇”游戏客服,在QQ群内主动联系欲充值游戏元宝的被害人郑某甲,虚构可以帮助充值“原始传奇”游戏元宝的事实,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银行账户转账,骗取本市新吴区的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4500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阮某甲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阮某甲在福建省仙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甲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情况说明及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截图、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阮某乙、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
5.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温 瑶
检察官助理 章 意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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