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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甲诈骗、挪用资金等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阮某甲(曾用名阮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11979********,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责人,现无业,江苏省扬州市******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乡**村****号)。被告人阮某甲曾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阮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6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阮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5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海门**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害人汤某某、金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盛某甲(系被告人阮某甲同学)欲租赁天长市**小区的广场经营龙虾大排档餐饮,前往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准备洽谈租赁事宜时,在门口偶遇被告人阮某甲。被告人阮某甲得知其来意后,自称自己就是该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取得被害人盛某甲的信任。当晚,被害人盛某甲即宴请被告人阮某甲,席间,被告人阮某甲答复盛某甲,同意其租赁小区广场,但需缴纳费用。次日,被告人阮某甲主动联系被害人盛某甲到其家中签订租赁合同,并开具收费票据,被害人盛某甲以没有带钱为托词,没有付款。之后,被害人盛某甲还宴请被告人阮某甲2、3次,其间,被害人盛某甲见被告人阮某甲催款催的紧,心生疑惑,再次到小区物业了解,得知被告人阮某甲已不是该小区物业负责人,便以棚子搭起来再交钱为借口,没有缴纳费用。被告人阮某甲欲骗取被害人盛某甲钱财未果。

2016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阮某甲明知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天长分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被注销,其本人于2016年4月11日离场,天长市**小区的物业管理已全部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被害人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隐瞒上述事实真相,以该小区物业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害人金某某洽谈承租该小区广场经营龙虾大排档餐饮事宜,并取得被害人金某某的信任。当晚,被告人阮某甲以办理市容许可为名,让被害人金某某支付了前期由被害人盛某甲花费的2000元。次日中午,被告人阮某甲将被害人金某某及其合伙人张某某带至原物业管理办公室内,开具“天长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单”,以收取广场租赁费、押金为名,骗得被害人金某某现金8000元后,切断与被害人金某某的联系。被告人阮某甲二次共骗得被害人金某某10000元,被其个人使用。

2016年5月26日,因被害人金某某报案而案发,同年6月12日,被告人阮某甲被抓获。

2016年9月2日,被告人阮某甲退给被害人金某某1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挪用资金罪

天长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系被告人阮某甲妻子),经营范围主要为物业管理等,该公司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阮某甲。

天长**小区系天长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开发。2013年8月18日,供电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天长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天长供电公司)与用电人**置业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天长供电公司负责向位于天长市**路北侧、**路东侧的**小区供电,**置业公司按月支付电费。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阮某甲以**物业公司名义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天长**小区物业承包协议》,约定自2014年7月15日之后的物业费、水、电费均由**物业公司自行收取,自负盈亏。后因**物业公司没有取得物业资格证书,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阮某甲以缴纳3万元/年管理费的方式,挂靠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取得该公司从事物业管理的相关资质,同年12月18日,设立了**物业天长分公司,被告人阮某甲为该分公司负责人,业经**置业公司认可,被告人阮某甲以**物业天长分公司取代了**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天长**小区物业承包协议》约定的物业费、水、电费的收取、停车位的租赁承包、装修保证金的管理等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该分公司没有资产,以**置业公司无偿提供的位于天长市**东路**号的经营房作为物业办公的场所,2016年2月23日,该分公司被注销,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接管,同年4月11日,被告人阮某甲离场。

经查,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阮某甲在担任**物业天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到天长市**超市有限公司银行转账支付的电费计35120元后,自行截留,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天长供电公司,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其挪作己用。

2016年4月6日,因被告人阮某甲于2015年9月以后未缴纳电费,天长供电公司以**置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27日,判决认定**置业公司拖欠电费367231.55元,后被强制执行。2017年4月26日,**置业公司以此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上述电费款。

事发后,**物业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6日、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阮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网上追逃,经规劝,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阮某甲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阮某甲的妻子曹某某代其向**物业公司偿还28万元,取得**物业公司的谅解。

三、合同诈骗罪

    2015年7月3日,被告人阮某甲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以**物业天长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与海门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汤某某签订购买4万张模板的购销合同,购买价为44元/张。为取得供货方的信任,被告人阮某甲将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无担保能力的**物业公司作为担保方,并在其妻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曹某某的姓名为担保方代理人。

购销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阮某甲以先支付部分货款,下余货款出具欠条的方式,诱使被害人汤某某不断送货。2015年7月16日至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阮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并先后13次向被害人汤某某出具欠条,累计骗得货值905010元的模板。

被告人阮某甲辩称**公司的模板通过中间人盛某乙全部卖给了冯某某,后因模板出现质量问题,冯某某尚有100余万元货款没有支付;其本人出于诚信,没有让购买人冯某某出具手续。经核实,购买人冯某某及中间人盛某乙均证明被告人阮某甲于2015年下半年推销过3车共6000余张模板,冯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模板存在厚度不够等质量问题,经商定,按原定的41元42元/张的销售价格再降价1元/张进行了结算,购买的模板总价在20余万元,并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全部结清,冯某某及盛某乙均否认有拖欠被告人阮某甲模板货款一事。

2018年10月26日,因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案而案发。

2020年1月10日,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购销合同上的可疑签名字迹与曹某某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阮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网上追逃,经规劝,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阮某甲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其拒不交代被骗模板及其赃款的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分公司登记及注销材料、物业承包协议、购销合同、欠条、银行流水、收条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柳某某、冯某某、盛某乙、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盛某甲、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金某某、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代收电费收入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3512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得货值905010元的模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被告人阮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柏林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阮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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