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街**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福安市×××职工,住福建省福安市**乡**路**号,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街**路**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3********,汉族,文盲,经商,住福建省福安市**乡**路**号,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乡**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月1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苏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叁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阮某甲等人以福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通过竞拍购得福安市**乡**路**号地块。此后,被告人阮某甲等人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合法审批,表面上以**公司名义向福安市住建局申请将厂房改建成仓库,实际上将该地块违建开发成商品房,以股东福利分房、以物抵债等形式,非法将49户的违建商品房销售给钟某甲、余某某、章某某、郑某甲等人。
上述期间,被告人阮某甲陆续安排被告人阮某乙、苏某某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阮某乙负责帮助管理建筑工地,协助售房、收取水电费;被告人苏某某负责协助售房、向住户催讨购房款、收取水电费。经统计,上述违建房销售收入达人民币1625.9565万元,扣除该地块的成本开支人民币944.3202万元,被告人阮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81.6363万元。
2019年12月10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坂中乡抓获被告人阮某乙、苏某某;次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坂中乡抓获被告人阮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兴达路16号住户水表情况、供水管道安装施工合同、购房人员提供的股东会协议、收款收据、转让合同、坂中工业园兴达路16号违建购房情况一览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对**公司的处罚材料、住建局便函、调查报告、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反馈函、福安市****有限公司对住建局提起行政诉讼的材料、阮某甲疾病材料、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甲、余某某、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吴某甲、刘某某、钟某乙、张某甲、黄某某、周某某、陈某甲、蔡某某、张某乙、王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兰某某、张某丙、曾某某、雷某某、林某甲、张某丁、郑某丙、陈某丙、王某乙、林某乙、王某丙、张某戊、谌某某、王某丁、缪某某、林某丙、施某某、吴某乙、徐某某、王某戊等人证言;
3.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苏某某结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叁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乙、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苏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凤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阮某乙、苏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阮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乡**村**街**号。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玖册1933页,检察材料壹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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