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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甲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阮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村**号,现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花苑4-*01。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阮某甲担任天信APP赌博平台的客服和财务,负责为该赌博网站的玩家上下分、提现及收取、汇总赌资。经查,2019年9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阮某甲提供阮某乙、金某某、金某某、周某某及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该赌博平台收取、流转赌资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抽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金某某、阮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现羁押在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2张,闪存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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