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26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同年4月30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0日被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春节开始,被告人阮某甲在雷州市北和镇桃园路自家小卖部门口,为赌博人员提供桌椅、扑克牌等工具,供赌博人员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从10元至上百元不等,阮某甲每盘能从中抽水10元至30元不等。时至2020年3月26日,该赌场被雷州市公安局查获,现场缴获赌具一批、赌资2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桌、凳子、赌资人民币2250元、扑克牌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病历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洪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阮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为赌博人员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林山叠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含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扣押的赌桌、凳子、扑克牌、及赌资人民币2250元等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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