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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仙游县人,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1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陈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行驶在306省道36KM+550M路段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阮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出事时所送阮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56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阮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阮某甲2020年6月17日当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阮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阮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其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91.56mg/100m1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检察官:王强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甲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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