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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9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5时21分许,被告人阮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Q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某、阮某乙沿S313线自西向东由龙州县城方向往崇左市江州区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S313省道线505KM+50M处曙辉纸厂路口路段时偏离道路碰撞路树翻车,导致车上成员黄某某当场死亡,阮某乙、阮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责任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阮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阮某乙、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龙州县**乡**上龙村**屯**号,联系方式1737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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