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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甲、阮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0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8********,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村**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村**。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村**,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阮某某、黄某某、巢某某、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阮某甲、阮某某、黄某某、巢某某、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l时许,被告人阮某甲与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加庄一号岗亭附近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阮某甲与被告人巢某某、黄某某相互推打,阮某甲见打不过二人便跑开,电话、微信纠集阮某丁、叶某某、阿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旁的阮某戊被巢某某揪住的头发拖行至附近的电话亭,阮某戊躲进电话亭并报警。黄某某、巢某某电话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到场后,三人对阮某甲实施殴打。随着阮某丁、被告人阮某某等人陆续到场,黄某某、巢某某、周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且持木棍、铁管,遂躲藏在工厂仓库的汽车车底,但仍被对方的人用棍棒扫打,至公安机关接报到场后,三人才从车底出来。在场人员上前围殴黄某某、巢某某、周某某,警察鸣了二枪示警后围攻人员在才停手。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阮某甲、阮某戊、黄某某、巢某某、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阮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甲、阮某某、黄某某、巢某某、周某某的供述;2. 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作案工具手机、木棍、铁棍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阮某某与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黄某某、巢某某、周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阮某某、黄某某、巢某某、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3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阮某甲、阮某某、黄某某、巢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14册、光盘共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5份。

6. 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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