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91号
1.被告人阮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2017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3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枫港乡**组。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阮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2014年9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号。2008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村**组**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峰中路**号**栋**单元**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吴阳镇限口村**号**房。2017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白石镇吉渡石脚村**号。2019年4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11.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09年10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12.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13.被告人梁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2011年5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9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14.被告人梁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房**村。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3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15.被告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街**号。2015年2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4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16.被告人钟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赵某某、王某甲、阮某乙、付某某、许某某、刘某甲、蓝某某、梁某甲、邓某甲、李某乙、程某某、梁某乙、梁某丙、覃某某、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2019年9月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王某甲租赁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上冲村新溪街**号**铺面,经营“**”麻将馆。自2019年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赵某某、阮某甲三人合伙,在该麻将馆内采用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每轮抽水10元,共计抽水盈利约人民币2万多元。被告人阮某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并在该赌场放贷。
同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在该麻将馆内赌“三公”的湛江籍赌客何某某,因下注后要求过牌被拒绝后与其他赌客发生争吵。被告人阮某乙遂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阮某甲,称有人在赌场内吵架闹事。当日3时许,被告人阮某甲便赶回到麻将馆,后与被害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就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上前用拳脚殴打了被害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后被湛江籍人员拿砖头追打,遂逃离现场。被告人阮某甲被打后不服气,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付某某、许某某找人过来帮忙。与此同时,在该赌场负责抽水的被告人梁某丙惠某某被告人阮某甲被打,也打电话通知了被告人付某某,随后又打电话给被告人钟某甲,让其找人过来撑场,约定在本市香洲区上冲轻轨站的巴士站碰面,并通过微信发送了位置定位。此后,被告人付某某、许某某又先后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刘某甲、覃某某、梁某甲、邓某甲、梁某乙、蓝某某等人前去帮忙。被告人许某某将其藏匿在本市香洲区凤凰北富华街**号后面一个废弃垃圾房中的一把沙枪和子弹取出带上。被告人钟某甲则纠集了被告人程某某、李某乙前去帮忙。之后,被告人梁某乙驾驶粤C85****小车搭载被告人付某某、邓某甲,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桂DZS****小车搭载被告人蓝某某、许某某、梁某甲、覃某某,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粤CWN****小车搭载被告人李某乙、钟某甲、梁某丙一同去到本市香洲区明珠北路加油站附近,与被告人阮某甲、赵某某、阮某乙等人汇合。随后,被告人阮某甲携带一支黑色火药枪,被告人许某某珍携带一把砍刀,被告人付某某携带一把长柄的大关公刀,被告人蓝某某携带一根铁水管,被告人阮某乙、刘某甲等人携带棒球棍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梁某甲、邓某甲、李某乙、程某某、覃某某等人一同进村找被害人陈某甲钦和陈某乙等湛江籍人员打架。而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钟某甲则在路边接应等候。被告人阮某甲等人在上冲村明珠住宿附近见到被害人刘某乙、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甲宛某某,便冲上去追赶。期间,被告人阮某甲携带的枪支在追赶过程中走火。被害人刘某乙齐某某陈某乙就等人见状便分散逃跑,摔倒在地的被害人刘某乙被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付某某等人持刀、棍、钢管殴打,致其右手4、5掌骨骨折,左手部,右肘部,右前臂中段,右手背内侧,左、右膝部,右小腿中段受伤。被告人阮某甲等人随后迅速乘坐各自车辆逃离现场。被告人许某某将枪支拿回后藏匿于本市香洲区华海路**号**栋**单元旁小巷内的一个垃圾桶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阮某乙、梁某乙、程某某、刘某甲、付某某、李某乙、邓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蓝某某、梁某甲、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阮某甲、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钟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梁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许某某处查获枪支一支,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甲、赵某某、王某甲、阮某乙、付某某、许某某、刘某甲、蓝某某、梁某甲、邓某甲、李某乙、程某某、梁某乙、梁某丙、覃某某、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乙、陈某甲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4.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赵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赵某某、阮某乙、付某某、许某某、刘某甲、蓝某某、梁某甲、邓某甲、李某乙、程某某、梁某乙、梁某丙、覃某某、钟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程某某、梁某乙、梁某丙、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覃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梁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王某甲、赵某某、阮某乙、付某某、许某某、刘某甲、蓝某某、梁某甲、邓某甲、李某乙、程某某、梁某乙、梁某丙、覃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36*******;
2.卷宗十一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手机13部、长刀一把、棒球棍三根随案移送、银灰色别克汽车一辆、白色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黑色宝骏汽车一辆、自制枪一支暂存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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