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阮某甲和汪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由汪某某出面虚构丈夫为公安局局长、家境优越、儿子需要购买渔船等事实在台州市椒江区骗取多名不特定人员钱款,所得款项均被阮某甲用于赌博或者偿还欠款。经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6月份,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家中有多艘渔船,资金紧张的事实,通过王彩女骗取被害人张茜茜73600元(人民币,下同)。
2.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买船资金紧张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梁某甲共计147000元。
3.2016年2月至同年11月, 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买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共计73000元。
4.2016年3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做接鲜生意需要购买渔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金某某50000元。
5.2016年3、4月份,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要捕鱼买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共计750000元。
6.2016年4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儿子做接鲜生意资金紧张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共计10000元。
7.2016年5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家中买渔船钱不够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卓某某3000元。
8.2016年5、6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需要购买渔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丙65000元。
9.2016年5、6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需要购买渔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乙44000元。
10.2016年6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需要购买渔船做接鲜生意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000元。
11.2016年6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因向银行贷款资金紧张、儿子渔船拖拉网漏了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童某某57750元。
12.2016年7、8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购买渔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3000元。
13.2016年7、8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购买渔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陶某某37800元。
14.2016年8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购买渔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阮某乙15000元。
15.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参股公司进货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83500元。
16.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阮某甲伙同汪某某虚构投资新项目收益高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梁某乙287800元。
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东辉小区南门被抓获;同日17时许,被告人阮某甲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彩女、阮小富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抓获经过和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陶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卓某某、杨某丙、杨某乙、杨某甲、阮某乙、梁某甲、童某某、梁某乙、黄某某、金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甲和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30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汪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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