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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0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4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阮某某为保护自家饲养的家禽免遭老鹰侵害,遂在其位于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重庆市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4组6号家附近放置了铁夹和尼龙绳,并于次日猎捕到一只凤头鹰,并将凤头鹰杀害,将残骸(含翅膀和头)悬挂于家旁树枝。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系凤头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作案后,作案工具已被被告人阮某某丢弃。

2020年2月12日15时许,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悬挂于被告人阮某某家旁树枝上的凤头鹰残骸,遂对阮某某进行口头询问,阮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法证)字[2020]132号物证鉴定书; 

5.提取、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 年 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 (本人无手机,系其儿子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他材料1份3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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