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阮某某在黄冈市人民政府下达了长江黄冈段实施禁捕通知后,仍将一套禁捕网具(俗称迷魂阵)放置在赤壁村二组长江堤干外的堤脚平台(意杨林往江中间方向20多米处) 的河沟边,从事非法捕鱼活动,并于2020年7月5日从禁捕网具(迷魂阵)中取10余斤鱼回家食用,2020年8月21日被黄州区渔政船检站查获。经现场勘验和黄州区渔政部门确认,阮某某使用的禁捕网具规格为:上游长8米、高4米的网片,下游长2.5米、高2.3米的网片,底娄大约10米长、圆径70厘米,网眼内径2厘米,底蒌内径1.5厘米,属于禁用的密眼网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网具;2.诊断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户籍信息、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冈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现场照片等书证;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试听资料:阮某某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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