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4月份,被告人阮某某为制造枪支打猎,使用绰号“刘某甲”多次从网上购买射钉枪、钢管、火药底火、钢珠等配件后改装枪支,并请工友陈某某帮助将钢管安装进射钉枪套筒后焊接,回家后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钢珠的枪支1支,并藏匿于家中。
案发后,侦查人员搜查阮某某住所**,其主动上交枪支1支、钢珠弹352颗、火药底火1277颗。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涉案枪支认定为枪支(可以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枪支1支、钢珠352颗、火药底火1277颗;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网上订货单、办案说明、关于请求对阮某某从轻处罚的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夏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书新
检察官助理:王毅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枪支1支、钢珠弹352颗、火药底火1277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