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试验区**镇**街**巷**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车从番禺区来到广州市黄埔区**街**花园**栋**房,找被害人唐某某追讨欠款。因无法打通被害人唐某某电话,在未经被害人唐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踢烂**房大门,强行进入房屋寻找被害人唐某某,寻找未果后离开现场。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书证;6.视听资料;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8.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迪庚
检察官助理:张 羽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10张。
3.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穗埔检刑量建〔2020〕360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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