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904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66********,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阮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酒后至被害人阮某乙、周某某位于本区**街道**号家门口,撞门入内,用拳头对阮某乙腹部等部位进行殴打。
案发后,阮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阮某甲赔偿被害人阮某乙的损失,取得阮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收条、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其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大海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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