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阮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8月2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罚款五百元;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11月7日被原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阮某某身体健康原因未执行。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阮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八坼街道祝家弄10号租房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阮某某在该租房内,组织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22人以“筒子二八”、“筒子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8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兴龙
2020年7月7日
附件:1. 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联系电话:139137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