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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肥球,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街**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道**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在得知陈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吸毒人员吴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等三人意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4日期间,多次向阮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上述三人,并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4月26日10时许,阮某某得知吴某某想购买甲基苯丙胺,经联系上家陈某某确定有甲基苯丙胺销售后,收取了吴某某400元,并支付400元给陈某某。阮某某从陈某某处得知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阳春市三桥底附近后,与吴某某一起到上述地点取走约0.3克甲基苯丙胺。

2. 2019年4月27日13时许,阮某某得知吴某某想购买甲基苯丙胺,经联系陈某某确定有甲基苯丙胺销售后,收取了吴某某400元,并支付400元给陈某某。阮某某从陈某某处得知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阳春市二桥底附近后,与吴某某一起到上述地点取走约0.3克甲基苯丙胺。

3. 2019年4月29日23时许,阮某某得知张某某想购买甲基苯丙胺,经联系陈某某确定有甲基苯丙胺销售后,收取了张某某400元,并支付400元给陈某某。阮某某从陈某某处得知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阳春市三桥0662酒吧附近后,通知张某某到上述地点取走约0.3克甲基苯丙胺。

4. 2019年4月30日15时许,阮某某得知张某某想购买甲基苯丙胺,经联系陈某某确定有甲基苯丙胺销售后,收取了张某某380元,并支付380元给陈某某。阮某某从陈某某处得知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阳春市三桥0662酒吧附近后,通知张某某到上述地点取走约0.3克甲基苯丙胺。

5. 2019年5月1日18时许,阮某某得知张某某想购买甲基苯丙胺,经联系陈某某确定有甲基苯丙胺销售后,收取了张某某1200元,因其本人也想吸食甲基苯丙胺,加上200元,共支付了1400元给陈某某来购买甲基苯丙胺。阮某某在阳春市三桥0662酒吧附近取得1.4克甲基苯丙胺后,将1.1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某,剩余0.3克用于自己吸食。

6. 2019年5月1日23时许,阮某某得知张某某想购买甲基苯丙胺,经联系陈某某确定有甲基苯丙胺销售后,收取了张某某400元,并支付400元给陈某某。阮某某从陈某某处得知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阳春市三桥0662酒吧附近后,通知张某某到上述地点取走约0.3克甲基苯丙胺。

7. 2019年5月3日21时许,阮某某得知曾某某想购买甲基苯丙胺,经联系陈某某确定有甲基苯丙胺销售后,收取了曾某某800元,并支付700元给陈某某。阮某某从陈某某处得知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阳春市芭比菲酒吧附近后,通知曾某某到上述地点取走约0.7克甲基苯丙胺。阮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8. 2019年5月4日14时许,阮某某得知张某某想购买甲基苯丙胺,经联系陈某某确定有甲基苯丙胺销售后,收取了张某某800元,并支付700元给陈某某。阮某某从陈某某处得知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阳春市三桥0662酒吧附近后,通知张某某到上述地点取走约0.7克甲基苯丙胺。阮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阮某某于2019年5月6日在阳春市二桥西段桥底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物证以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永建

书记员:张广润

2019年9月19日

附:

    1.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2.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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