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75********,壮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某某**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阮某某贩卖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5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田某某,获毒资500元。
2020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5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田某某,获毒资1000元。
2020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阮某某贩卖0.5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田某某,获毒资500元。
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属实
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在其位于株洲市芦某某**栋**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在其位于株洲市芦某某**栋**号家中,容留冯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阮某某在其位于株洲市芦某某**栋**号家中,容留冯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阮某某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及破案经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5、尿样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详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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