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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阮某某(越南名:******),女,1992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C169****,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北江省**,住越南北江省新安县**乡**村,在中国居无定所,无正当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阮某某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结婚生子,至2020年12月3日止系已婚妇女。越南女子“王某某”(小名“**”)与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假结婚骗取钱财,王某某遂联系道县籍男子蒋某某,要蒋某某介绍未婚成年男子,条件是要10万元彩礼钱。蒋某某则委托其同村好友蒋某甲联系,蒋某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并达成初步意向。2019年12月25日,蒋某某驾车在全州县境内的凤凰高速服务区接到王某某、阮某某、陈某某等四名女子。2019年12月27日,何某某与阮某某在仙子脚镇集市见面,2019年12月30日11时,何某某交给蒋某甲现金10万元,蒋某甲将10万元转交给蒋某某,蒋某某将其中8万元交给王某某,2万元返还给蒋某甲作为介绍费。遂后,蒋某某开车将阮某某送到何某某家里(沙田村7组)。2019年12月31日,何某某儿子何某甲回到家里与阮某某同居,2020年1月1日,何某甲、阮某某二人到**村胡某某(陈某某骗婚对象)家玩。次日,何某甲、阮某某、胡昌南、陈氏兰等4人到道县**镇集市上玩,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二人乘何某甲、胡某某不备之机,租车逃离道县。

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护照、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4.被害人何某甲等人的陈述;5.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阮某某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驱逐处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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