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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63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04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6日因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编造替他人介绍工程、替公司采购水果、儿子生重病需要钱动手术等各种理由,从楼某某等六被害人处骗取钱财,共计88985元。具体如下:

2020年1月,被告人阮某某以介绍工程、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搞活动为由,从楼某某处骗得16000元。 

2020年1月,被告人阮某某以垫付工程押金、生活拮据为由,从冯某某处骗得30000元。

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谎称替公司采购水果、儿子生重病需要钱动手术等理由,多次从徐某某处骗得8020元及965元的水果;

2020年2月,被告人阮某某谎称儿子生重病需要钱动手术,分别从蒋某某、应某某、周某甲处骗得10000元、2000元、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已退赔周某甲22000元并取得谅解。     

2.2020年6、7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前往本市各大酒店、婚庆策划公司,谎称替弟弟办婚宴需在店内预定酒席、婚庆博取工作人员信任后,以微信、支付宝限额但急需用钱购买喜糖、支付装修款费用等各种理由,从戚某某等七被害人处骗取钱财,共计21820元。具体如下:

6月27日从**婚庆的戚某某处骗得1200元;从**酒店的章某某处骗得3450元;6月29日从**酒店的周某乙处骗得4900元;7月1日从**婚礼的蔡某甲处骗得1450元;7月3日从**酒店的何某某处骗得8600元;7月4日从**婚礼策划的周某丙骗得1800元;7月5日从**酒店的蔡某乙处骗得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周某丁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周某甲、戚某某、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手机电子数据、原始证物使用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阮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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