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村民组,捕前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 月,被告人阮某某通过其微信(微信号:Y13311******)朋友圈出售口罩,被害人梁某某通过微信与阮某某商议购买口罩事宜,阮某某向说明梁某某口罩型号等情况,并告知口罩为现货,双方确认口罩型号及价格后,梁某某先后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阮某某支付口罩款共计人民币7975元,阮某某在明知口罩已没有现货的情况下收取货款,并向被害人梁某某提供虚假顺丰快递单号及虚假联系方式。通过同种手段阮某某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阮某某将以上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及其他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苹果手机一部;
2书证:阮某某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阮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阮某某微信交易明细、阮某某人员详细信息等;
3被害人梁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侦查机关与段莉莉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侦查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阮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军
检察官助理:许铭鑫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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