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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阮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东和银都将尾号为3546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害人廖某某,由廖某某为阮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后再将还款金额透支收回,同时收取手续费。1月3日上午,廖某某先后为阮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人民币5000元、15000元,随后透支人民币3896元、11366元。当日11时50分,廖某某第三次为阮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2000元后,阮某某于11时54分向广发银行申请信用卡挂失并于12时6分申请补办新卡成功,致使廖某某剩余人民币16738元无法透支收回,同时阮某某切断与廖某某联系渠道。廖某某于2019年1月4日将阮某某诈骗事实在相关业务群内发布。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阮某某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刷卡套取现金过程中,与闻讯赶到的被害人廖某某等人发生冲突,随后阮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到案后阮某某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阮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以上述方式要求杨某某为其偿还信用卡,杨某某向阮某某信用卡内转款人民币28000元后,阮某某借故索回信用卡后离开,随后切断与杨某某联系渠道。后杨某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阮某某向杨某某返还人民币28000元。判决后阮某某陆续归还部分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银行系统工单、手机短信、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证人潘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诗扬

20205月12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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