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司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暂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室。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杭州市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阮某某多次驾驶浙A*****号出租车在杭州市西湖区、江干区等地道路行驶过程中,利用法律漏洞,故意碰撞正常变道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骗取保险公司定损理赔金额,随后利用实际修理费用远低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漏洞,从中赚取差额,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的碰瓷事故查实44起,共计保险公司定损修理费用8.3073万元,被告人阮某某实际骗得4.875万元。

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宏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补充卷一册、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