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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东台市五烈镇祁刘村**组。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阮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阮某某、值班律师姜丽芳及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10月31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11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8月6日、10月19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阮某某以帮助介绍南通某某有限公司碧桂园外墙漆、水电等工程,需要介绍费、保证金为名,使用伪造的“江苏南通某某有限公司”印章盖在合同上,合计骗得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人民币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阮某某以帮助介绍南通某某有限公司碧桂园世纪云谷的外墙漆工程,需要介绍费为名,使用伪造的“江苏南通某某有限公司”印章盖在丁某某制作的合同上,骗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阮某某退给被害人丁某某4万元。

2.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阮某某以帮助介绍南通某某有限公司碧桂园世纪云谷、凤凰台的水电、瓦工工程,需要收取保证金为名,使用伪造的“江苏南通某某有限公司”印章盖在王某某制作的合同上,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阮某某退给被害人王某某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退给丁某某1万元、王某某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承包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静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取保候审于东台市五烈镇**村**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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