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村**号。2015年7月30日犯诈骗罪被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阮某某在安阳市殷某某**村家中,在微信群、朋友圈内发布气枪、铅弹视频、图片,谎称有枪支和铅弹,骗取微信好友财物共计10975元。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家属退出赃款10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公安机关扣押清单;3.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4.证人吴某某证言;5.被害人范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6.被告人阮某某供述与辩解;7.退赃手续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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