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余干县人,捕前住余干县**乡**村。2019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德县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德县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值班律师郭健强,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隆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9日退侦,2020年1月3日重报;2020年2月3日退侦,2020年3月2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阮某某使用昵称为“****”、微信号为“**”的微信,购买、接受赠送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获取的信息拨打电话,寻找需要贷款的人进行诈骗,在提取的两千条通话记录中,涉嫌诈骗的电话记录超过五百条,共骗取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9655元。
1.2017年底,被告人阮某某假借交友,与广东省龙门县人刘某玉频繁通过微信交流,后假借各种事由让刘某玉给其发红包,并以找兼职需缴费加入会员等为由,共骗取刘某玉6305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阮某某拨打湖北省黄冈市人胡某某的电话介绍贷款,添加了胡某某的微信,承诺借给胡某某1000元,扣除350元利息后实际转账给胡某某650元,并索要了胡某某手机运营商查询码。胡某某一周内还清借款后,阮某某又索取了60元微信红包,并以要向胡某亲戚打电话发短信骚扰为由,向胡某索取300元,阮某某先后共骗取胡某710元。
3.2018年9月,被告人阮某某添加了广东省**市人李某某的微信,以介绍李某华通过“借贷宝”借款为由索要审核费用等,共骗取李某某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身份证2张;
2.书证:《隆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阮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戈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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