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琴,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阮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阮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介绍江苏**系统有限公司、周某某(均另案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10%的开票费,购买昆山**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320729.70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款人民币627798.26元。
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抵扣证明、身份信息等;
2.证人高某某、周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627798.2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现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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