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19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阮某某与米某某、刘某甲、付某某、刘某乙、石某某等人(后五人另处)先后来到昆明市呈贡区时代俊园小区,并参与到“1040工程”、“连锁经营”活动。以投资做生意或者其他理由通过打电话等方式邀约亲朋好友到昆明呈贡,随后以讲课的方式对被邀约前来的人员进行培训,谎称“连锁经营”是国家政府扶持的“阳光工程”项目,或称“1040阳光工程”,投入69800元二至三年赚回1040万,国家的政策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鼓吹此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诱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以第一份3800元购买份额,一次性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为“高起点”或其他不等的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的“五级三晋制”的模式,以发展“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直接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金字塔”上下线网络关系,根据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分别按其购买份额及所达到级别进行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
为便于发展和管理,该传销组织按经理室进行发展和管理,每个经理室设置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经理室以大总管名字命名,对经理室内部人员从纪律、培训、缴费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经理室上设由高级业务员(老总)担任的组长、自律、能力、自配、能配等老总,对经理室进行管理。
被告人阮某某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积极发展下线,并以讲课的方式对被邀约前来的人员进行培训,组织、领导该活动的运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内附光盘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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