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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昆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漳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住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幢**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阮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于某某、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贰二、辩护人张霖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间,被告人于某某以江苏**舞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福州**歌剧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揽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大剧院舞台工程的施工建设,但并未严格按照《舞台机械台下设备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施工,致使舞台链条调整装置结构在焊接连接、锁定装置等地方存在安全隐患。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对其负责管理的**大剧院舞台设备进行检查时,疏忽大意,未能履行应尽的检查、保障义务,确保设备的完整及安全性。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阮某某以昆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情况下,租用**大剧院,事先未对舞台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所用设备安全,即组织举办“2019吉祥孔雀全国少儿精品舞蹈海选漳州晋级赛”活动,其间,**大剧院舞台左前链条调整装置与舞台支撑构架脱离,致两侧钢丝绳先后断裂后左侧平衡重下落抛出,导致该舞台发生倾斜,造成被害人李某甲死亡,被害人胡某某、林某某、谢某某、蔡某某、黄某甲、高某某、郑某某、周某某、欧某某、洪某某、黄某乙、李某乙、方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事故。

经鉴定,李某甲考虑为颅脑损伤、左胸部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创伤性休克死亡;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林某某、谢某某、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甲、高某某、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某、欧某某、洪某某、黄某乙、李某乙、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郑某某14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谢某某、蔡某某、黄某甲、高某某、郑某某、周某某、欧某某、洪某某、黄某乙、李某乙、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于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于某某、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于某某、薛某某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山

检察官助理:林乙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阮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835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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