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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6********,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至2017年10月份,在安徽**环保临泉县**厂工作,2017年10月至今,任临泉县**服务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人,现住临泉县****庄。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2014年至2017年10月在**环保临泉县**厂负责生产管理工作。该**厂利用COD氨氮在线监测系统对污水处理的水质情况进行监测。2016年3月份,阮某某发现氨氮在线检测设备显示的数值偏高,遂对系统参数进行修改,以保证氨氮检测设备出口检测出的结果符合排放标准。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8、9月份期间,阮某某又因同样的原因,以同样的方式先后三次对氨氮在线检测设备的系统参数进行修改。2017年10月,**环保临泉县**厂变更为临泉县**有限公司负责运营,阮某某任临泉县**服务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负责生产管理工作。2017年11月份,阮某某再次因氨氮在线检测设备检测数值偏高,对氨氮在线检测设备的系统参数进行修改,以保证氨氮检测设备出口检测出的结果符合排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聊天记录、厂家说明、重点排污企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万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站废水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修改自动监测设施系统参数,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可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查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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