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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本区市桥街百越广场膜法世家店工作时,盗去同事被害人刘某某手提包内的人民币1500元。次日2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上址工作时,盗窃同事被害人陈某某手提包内的人民币500多元,盗去同事被害人张某某手提包内的金手镯、金吊坠、金项链等首饰一批(共价值人民币16216.05元)。

2019 年5月8日,被告人阮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所盗财物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赃物给各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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