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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7********,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现住:祥云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06月0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03日经本院批准被祥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阮某某在祥云县**驿镇使用搭线接火的方式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电瓶,并将所盗窃的财物售卖或者随意丢弃。被告人阮某某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祥云县***镇**村委会***超市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祥云县**镇***网吧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20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街*****路边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4、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龙翔路***商铺门口的一辆蓝色宗申三轮电动车盗走,骑到沙龙镇花园村路段时车子没电了,便将车子上的电瓶拆卸下来,带走了电瓶并丢弃了车子。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5、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祥云县沙龙镇***修理铺门口的一辆待修理的绿色三轮电动车盗走,骑到**镇**村路段时车子没电了,便将车子上的电瓶拆卸下来,丢弃车子后将四只电瓶卖给了叶某某,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4800元。

6、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路**号门口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上的五只电瓶盗走后卖给了李红昌。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7、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街***号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8、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字学伟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附近出租房门口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9、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幼儿园附近的一辆蓝绿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

10、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其朋友郑某某在祥云县祥城镇***小区***号出租房门口的一辆白色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因被害人无法提供摩托车品牌、车型、车辆购买时间等详细信息,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11、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路***店门口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12、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路124号***店门口的一辆红色龙凤祥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13、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路***店门口的一辆黄白色电动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14、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路***门口的一辆黑色嘉陵二轮电动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15、2020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祥云县祥城镇***小区***盗窃了一辆红色立马牌普通二轮电动车,后被骑到**没电后被丢弃在田里,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找回。经祥云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16、2020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门口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17、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街***号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牌摩托车盗走。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18、2019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祥云县祥城镇**街**号门口的一辆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因被害人无法提供摩托车品牌、车型、车辆购买时间等详细信息,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19、2020年06月01日被告人阮某某在**村委**村***摩托车修理店指认现场时,查获阮某某盗窃销售的一辆蓝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祥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800元。

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物主不备之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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