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56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潼关县**镇**村**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街**号**室。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6月22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7月27日间,被告人阮某某多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二楼楼梯走廊、三楼楼梯走廊,共计窃取被害人钱某某晾晒于此的女士内裤4条、女士内衣6件(其中3条内裤、5件内衣共计价值人民币77元)。
2020年6月中旬至7月22日间,被告人阮某某多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二楼楼梯走廊,共计窃取被害人侯某某晾晒于此的女士内裤10条、女士内衣3件(其中8条内裤、3件内衣共计价值人民币192元)。
2020年6月26日至7月27日间,被告人阮某某二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五楼天台,共计窃取被害人谢某某晾晒于此的女士内裤2条、女士内衣1件(其中1条内裤、1件内衣共计价值人民币45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阮某某因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阮某某处搜查到并扣押了部分涉案赃物,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钱某某、侯某某、谢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照片证实,其各自内衣裤多次被窃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阮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阮某某处搜查、扣押到部分涉案赃物并发还的情况。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部分赃物的价值。
5.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陕西省华山监狱证明证实,被告人阮某某的前科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阮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阮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阮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应 悦
检察官助理 : 王 刚
2020 年 10 月 20 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 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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