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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里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樱花二路伺机盗窃,后发现被害人葛某某放于“红星幼儿园”门口的绿驹电动车,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车电瓶拆卸后盗走,后将所盗电瓶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挥霍。

二、2019年9月16凌晨三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为实施盗窃,驾驶陕A****G面包车从其居住地西安市高新区长里村出发,来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府东二路停车,下车向东步行寻找作案目标,后行至金堆城小区南门口附近,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绿驹牌电动车未上锁,遂上前将该白色绿驹牌电动车推走逃离,被告人阮某某推车逃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504研究所北门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查扣被盗的绿驹电动车一辆,后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5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被害人葛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长价认定【2019】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战海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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