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63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酒店西餐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路**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3月份期间,多次单独或者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至杭州市下城区**街****餐厅和**密室逃脱俱乐部内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阮某某至**餐厅,盗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价值人民币1 233元)。
2.同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伙同钟某某至**餐厅,盗窃pos机2台。
3.同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至**餐厅,盗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 066元)、路由器(价值人民币50元)、刷脸机(价值人民币1 465元)、吉他(价值人民币1 858元)各1台。
4.同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伙同钟某某至**餐厅,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 003元)、海康威视以太交换器1台(价值人民币337元)、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6元)。
5.同月30日凌晨1时及4时,被告人阮某某至**密室逃脱俱乐部,盗窃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4 233元)及显示器各1台(价值人民币383元)。
2020年4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在本市下城区**路**酒店**厨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家属将上述窃得物品归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超群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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