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5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0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去到本区**街**村**大街**号**房,用螺丝刀撬锁入屋的方式,盗去被害人冯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以及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honor手机一台、背包一个(内有两个U盘),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6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瑶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依法扣押的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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