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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91987********,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县**乡**村**街**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驾驶冀****号奥路卡牌面包车,在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1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6570元。

2019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阮某某驾驶冀****号奥路卡牌面包车,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佟家庄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8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3464元。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老张庄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2599元。

2019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阮某某驾驶冀****号奥路卡牌面包车,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张兰庄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9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3891元。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老张庄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3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1297元。

2019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阮某某驾驶冀****号奥路卡牌面包车,在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陈庄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12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5196元。在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13140元。在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焦家庄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3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1314元。在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俭子沽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2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876元。

2019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阮某某驾驶冀****号奥路卡牌面包车,在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盗走煤改电工程电缆线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13140元。

综上,被告人阮某某盗窃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5148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等物证;

2、​ 出库单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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