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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0年因犯强奸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金寨县**乡**村**组李某某家,通过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住宅实施盗窃,将李某某家一楼卧室衣柜内的8000元现金及一条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等物品盗走。后将该黄金吊坠、黄金戒指以2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检察官助理:姜希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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