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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15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0021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201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9月2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5月1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放在电脑台面的一台VIVO X21手机(价值人民币2530元)。事后,将所盗手机变卖并将赃款挥霍。

2、2018年6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网咖内,盗窃被害人陆某某放在电脑台面的一台OPPO R11S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元)。事后,将所盗手机变卖并将赃款挥霍。

3、2018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网吧内,盗窃被害人蓝某某放在电脑台面的一台ⅥVO X7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事后,将所盗手机变卖并将赃款挥霍。

2018年6月27日下午1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社区生活广场附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阮某某。破案后,上述赃物赃款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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