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区**镇**村**号。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8日、11月6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5日、12月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窜至中山市**镇**社区**巷**号门口,见被害人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HU****号面包车窗户未关,遂入内盗得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银行卡2张、招商银行信用卡1张。接着,被告人阮某某持上述招商银行信用卡至中山市**镇**路**号**便利店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30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镇**网咖内将被告人阮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