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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阮某某,越南名:N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国外,文盲,住越南义安省黄梅县**镇(身份系自报),2020年10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经由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下午,驾驶白色无号牌摩托车独自窜至潮安区**镇****内,乘被害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将车停放后在买海鲜之机,将其放在摩托车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作案后,现金被其花光,手机被其藏放于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储物箱中。破案后,涉案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赃款无法追回。

经认证,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246元。

    2.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下午,驾驶白色无号牌摩托车独自窜至潮安区**镇**路与**路交界处的****店前,乘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该处将车停放后离开之机,采取徒手掰开摩托车储物箱的手段将放在储物箱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200元和小米手机一部,作案后,现金被其花光,手机被其藏放于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储物箱中。破案后,涉案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赃款无法追回。

经认证,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43元。

3.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驾驶白色无号牌摩托车独自窜至潮安区**镇**村***巷**号门口,乘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该处将车停放后离开之机,采取徒手掰开摩托车储物箱的手段将放在储物箱中的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50元及黑色红米手机一部。破案后,涉案手机和赃款人民币450追回发还被害人。

经认证,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59元。

综上,被告人阮某某盗窃作案三宗,盗窃赃款人民币6450元,盗窃手机三部,赃款价值人民币3448元,赃款、物合计人民币9898元。

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 林家楷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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