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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阮某甲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时0,被告人阮某甲军酒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已磨损)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沿江路河源报社路口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阮某甲军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阮某甲军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7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2.现场检测结果和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阮某甲军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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