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秋季,被告人阮某某通过当时其木材加工厂内的工人白某甲购买了位于奈曼旗**苏木**嘎查**村民组白某乙住房北侧和西侧牛圈周围的林木,双方约定由阮某某负责办理采伐证。阮某某在多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果的情况下,雇佣辽宁省北票市的锯工李某某(外号)无证采伐了白某乙住房北侧和西侧牛圈周围的林木1323株,由阮某某木材加工厂的工人方某某开农用四轮车将采伐树木拉回其木材加工厂,涉案采伐面积18.1亩,经奈曼旗林业局工程师进行林木蓄积测算,阮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的总蓄积为25.930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明两份、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土地承包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地类认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GPS测点及照片、阮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法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滥伐林木25.930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4至6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耀文
附:
1. 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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