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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涉嫌盗窃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下午4点25分,被告人阮某某在红安县觅儿寺镇阳福小区二期二栋楼梯间,看见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粉红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未拔车钥匙,便将电瓶车偷骑回家供自己使用,到家后又将该电瓶车后备箱中的一部金色苹果5手机据为己有。经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310元、手机市场价格为195元,合计价值2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雅迪电瓶车、金色苹果5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扣押返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 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姚志刚

2020年12月1日

附:

被告人阮某某(136360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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