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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77

被告人阮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阮某某和代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淅十高速建筑垃圾清运工地阻碍施工,并以房屋拆迁款没有赔偿到位、建筑垃圾中砖和钢筋没有捡完为由向施工方工作人员索要现金,施工方公司员工骆某某为保证施工进度,迫于无奈给阮某某现金3000元。

2019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阮某某仍以同样的理由阻拦施工索要钱财,施工方公司员工候某某为保证施工进度,迫于无奈给阮某某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骆某某、高某某、阮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武腾飞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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