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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故意伤害)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回族,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2331952********,文盲。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街**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10月2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因为地界纠纷在会泽县新街乡花鱼村委会阮某某家门前空地上发生吵打,导致双方受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阮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粉

2020年11月20日

附:

1、移送卷宗一册,光碟二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附民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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