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3195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某某彭店乡余河村沚漳潭村民李某甲、李某乙田地相邻。2020年4月24日17时许,李某甲发现通往李某乙旱田的排水缺口被人堵住,便找李某乙理论。在茶园摘茶的李某乙之妻孙某某听见争吵后赶至现场,与李某甲妻子阮某某对骂并捡木棍互殴。打斗中,被告人阮某某用木棍将孙某某左手前臂打伤。经湖北省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左桡骨中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大某某人民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 湖北省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 大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大某某**乡**村**组。保证人联系电话1358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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