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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 月25 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阮某、阮某甲(已判决)与马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巴州区西华街玉林火锅店吃夜宵时,因琐事与邻桌吃饭的被害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冲突,阮某甲上前与张某某、李某某理论,马某某手提啤酒瓶威胁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拿起一支啤酒瓶将阮某甲等人吃饭的玻璃桌敲碎,并叫马某某等人到火锅店外解决。阮某甲从啤酒箱里拿起啤酒瓶,分别给阮某某、周某某每人一支。阮某某、阮某甲走出火锅店就用手中啤酒瓶击打张某某和李某某,并将张某某打倒在地,李某某上前拉架,马某某便与阮某甲、阮某某一起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张某某爬起来返回火锅店,阮某甲追上去用拳头和啤酒瓶再次击打张某某的头部。经鉴定,张某某本次人体损伤为重伤二级,李某某本次人体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阮某甲等人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阮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住重庆市巫山县**路,联系电话:1827032****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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