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邵阳市双某某**汽车维修中心,因股份和工资问题与老板陈某甲发生争吵,后陈某甲与被告人阮某某、“华某某”等人欲离开现场时,刘某某对着陈某甲等人乘坐的车辆拍照,阮某某在要照片时与刘某某发生争执,阮某某持棒球棍殴打刘某某的腿部,导致刘某某右侧腓骨上段骨折,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刑事调解相关材料、情况说明;2.证人陈某甲、喻某某、陈某乙、胡某某;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 提取、辨认笔录;7. 讯问及聊天记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双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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